新疆艺术学院2017年普通本科(含大专)招生章程

2017-01-03 15:06:33来源:网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介绍、专业加试内容及考点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

  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批,执行以下标准:

  1、学费标准:艺术类本科:6000元/学年预科:4500元/学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学年艺术类专科:5500元/学年

  2、住宿费标准(公寓化):600元/学年(8人间)

  宿舍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讯方式

  通讯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830049

  咨询电话:

  学院招生办公室0991-2554104(汉),2575210(民)

  美术系:0991-2552715音乐系:0991-2555723舞蹈系:0991-2551001戏剧影视系:0991-2552657传媒系:0991-2552423

  文化艺术系:0991-2560837

  招生监督电话:0991-2565907

  学院网址:www.xjart.edu.cn

  电子邮箱:xjartzsjy@126.com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院招生工作。凡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新疆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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