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7 14:42:28来源:网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按年学费标准收取。具体学费标准在湘南学院官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每一个诚信而勤奋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多年的实践,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完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本、专科学历文凭,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校鼓励学生按照《湘南学院本科生辅修学位管理办法》的规定修读辅修学位,对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同时授予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本章程之前发布的招生宣传资料,如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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