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0:44:34来源:网络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教材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奖学金、困难资助

  第二十八条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我校录取的优秀考生,学校将根据《滨州医学院优秀新生奖励办法》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滨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中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各专业报考执业医师类别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入学认证

  第三十二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认证。对舞弊假冒者,一经查实予以清退。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烟台校区 电话:0535-6913058 6913059 传真:0535-6913059

  滨州校区 电话:0543-3257001 传真:0543-3257001

  学校网址:http:// www.bzmc.edu.cn

  本专科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 zb.bzmc.edu.cn

  E-mail:zsb@bzmc.edu.cn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滨州医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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