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14:03来源:网络

  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对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的规定确定考生位次排序,生源省没有相应规定的,参考山东省考生位次确定办法进行排序,依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对进档考生,美术类专业按“专业分数优先”规则录取,非美术类专业分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成绩排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在全省体育专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成绩,按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录取。对专业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成绩排序,决定其是否录取及所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我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有权作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学金种类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

  第三十条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立“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临时困难救助、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社会救助和勤工助学等,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三十一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被我校专业方向录取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授予学士学位时,只使用专业名称,不带专业方向。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传真:(0530)566811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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