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0:04:55来源:网络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录取。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6单独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理科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

  (2)住宿费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事关考生终生大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否则,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可通过电话、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查询。

  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www.sdedu.gov.cn/;

  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7、2600088;(2)学院网址:www.sdec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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