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轻工职业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01:51来源:网络

  第二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要求,按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学生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该类别最低录取分数线。

  3、夏季高考普通类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参考学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计划录满为止;如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学业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高者优先录取。

  4、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依次按高低分进行录取,高考分数相同者,参考考生专业技能考试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5、学院艺术类专业招收美术类考生,专业投档原则按照《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进档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出现专业测试成绩平行分的考生,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课成绩也相同,则参考其综合素质评价,评价高者优先)。

  6、录取线内经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按报考学院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

  7、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8、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可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与同成绩的其他考生同样对待,无单科成绩要求。

  9、征集志愿工作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重征志愿的有关规定组织录取,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10、学院将录取结果及时在学院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发入学通知书,考生可登录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我院网站或者直接拨打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查询录取结果。

  11、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按照(鲁政办发[2000]68号)文规定的标准收取。学院收费标准:普通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5600元/年;校企合作专业(动漫制作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国际商务、电子商务)8000元/年。住宿费按省物价局统一规定收取:800元/年(学院宿舍内设中央空调)。

  第二十六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奖助政策

  1、国家奖助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国家助学金(4000、3000、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6000元)

  2、学院奖助政策: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享受学院奖学金(1000-500元);另外,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入校后可直接申请。

  3、企业奖助政策:校企订单培养班均设有企业奖学金,获奖比例达40%;部分企业在学院设有助学资金,每年为学生提供助学补贴或毕业后返还学费;家庭困难的学生可报考相关订单班并申请企业资助,毕业后进入企业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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