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11:00来源:网络

  第六章学费收取标准及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收取标准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鲁价费函【2015】50号);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中加合作经济学本科专业18750元∕年,中新合作会计学本科专业18750元∕年,校企合作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软件外包方向)8800元∕年,校企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金融信息化方向)8800元∕年。新生报到时,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新标准执行。新生注册入学后,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学校还为学生提供新生入学奖学金、普通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等奖助项目。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将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困难补助。详见山东财经大学《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奖励办法》、《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临时困难补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印章。

  第三十一条招生时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的规定名称发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山东财经大学招生专题网站:http://web5.sdufe.edu.cn:8080/zb/ 。招生咨询电话0531-88596191。传真:0531-81793555。招生监督电话:0531-88596235。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山东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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