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东大学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3 11:41:30来源:网络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退学学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除必须修读的课程外,可结合个人兴趣自主选择课程进行修读。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实施“按专业类招生,分段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凡被我校按专业类招生录取的考生,先进入专业类学习平台基础课程,平台学习结束后可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及学业成绩申请修读相应专业,经审核合格后进入专业进行学习。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需参加美术加试,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分流人数不超过实际录取人数的5%。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结对帮扶”和“绿色通道”、“爱心超市”等资助模式,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本科生颁发鲁东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专科生颁发鲁东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鲁东大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672791〔鲁东大学招生办〕

  监督电话:0535—6672424〔鲁东大学纪委(监察处)〕

  学校网址:http://www.ld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zs.ld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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