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简章

2015-06-01 18:59:26来源:网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普通类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再依次按照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按照本章程第十二条第3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1、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

  2、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3、其他省份(天津市、江苏省之外)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类在个别省份的特殊要求

  1.普通类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后排名在我院前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2.普通类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该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其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方向),院校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各省规定),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同分的录取规则:按文化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优先录取专业成绩较高的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对投档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执行省内规定。

  第十四条 我院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各专业招收考生不设性别限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者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学生手册中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学生受益面达40%以上,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及天津市相关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我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学院招生工作,并经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活动。对考生及其家长因受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欺骗而造成的伤害,我院概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院网址:http://www.jinguxy.cn 招生信息网http://www.jgxyzs.com

  E-mail: jinguzhaosheng@126.com

  电话:022-23766422 022-23766704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 邮编:300387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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