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2015-06-01 11:38:38来源:网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文件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调配原则(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1)第一专业志愿优先调配;(2)其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3)经过以上调配,仍有专业未录取满额的,再从愿意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中,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综合考虑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类型、高中阶段综合素质、单科成绩、体检、特长等情况择优调配至录取未满专业;(4)所填报的专业都不能录取,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5)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 艺术学类专业调配原则:

  1.福建省:考生的普通高考文考总分(含固定照顾加分)与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福建省规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预录取排序(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2.其他省份:考生的普通高考成绩与省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生源所在省规定的艺术类文考分数线和专业统考资格线的基础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考总分×40%+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6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照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十五条 我校旗山校区(校本部)、闽台合作项目(海峡工学院)、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和铜盘校区(软件学院)使用独立代码招生的省份,以及校本部、闽台合作项目和鳝溪校区的招生专业在同批次同代码招生的省份,根据录取专业调配原则将投档考生调配至相应专业,学生入学后根据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仅在专业所在的校区(即旗山校区校本部、鳝溪校区国脉信息学院、铜盘校区软件学院)内部申请转专业学习(闽台合作项目的学生仅在海峡工学院内部申请转专业学习),不能转入其他校区的学院(专业)学习。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期满转正时,按照学校关于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专业分流的有关规定,转入入学当年在同批次同科类招生的专业。

  第十六条 为确保我校本科批招生计划全额、有效完成,确保新生报到率,我校本科批不录取调剂志愿(即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生源充足省份。

  第十七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调整的原则是:学校按规定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省份的指标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某一专业未完成的计划数转给生源较多的专业使用,由我校提出计划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阳光工程”精神,严格执行招生工作“26个不得”禁令、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在学校纪委办·监审处的监督下进行,申诉电话:0591-22865068。

  第六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生源质量,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档案材料进行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经济援助、感恩励志、心理疏导和素质提升并重的资助育人理念,形成了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贷、减、免、补”一体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内容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另外,学校还设有方庆明、民建—汉生、新长城、华民慈善、厦门航空、薪火工程、晨曦、中宇、泉安、海天、国脉慈善教育、宏天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公布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3181

  通讯地址: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3号福建工程学院,邮政编码:350118

  学校网址:http://www.fjut.edu.cn

  录取结果将在福建工程学院招生网页(http://join.fjut.edu.cn)公布。

  第二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规定与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新规定相悖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的新规定为准。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福建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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