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

2015-05-21 15:42:18来源:网络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报考东方学院的学生要充分考虑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条 学院设有“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近20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限额为8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在浙江财经大学校园网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网上同时公布,网址:http://www.zufe.edu.cn、招生主页,http://zs.zufedfc.edu.cn/或http://www.zufedfc.edu.cn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

  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 0571—87557480。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0573-87571501。

  招生联系地址:浙江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邮编:310018。

  招生信箱:cyzsb@zufe.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由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来源: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本科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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