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艺术学院招生简章

2015-05-14 12:17:48来源:网络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及教育厅文件要求对新生进行文化、专业复核,凡不符合条件、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2015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发[2005]84号、鲁价费函[2014]51号文件;国际艺术交流学院经省政府批准,隶属我院非独立设置的二级学院,2015年各专业收取学费标准执行鲁价费外审[2014]2、3、97号文件。住宿费收取标准参照鲁价费发[2011]64号文件:文东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500元,长清校区本专科每生每年交纳住宿费800元。以上收费若有变动,执行省物价局2015年新规定。我校中外合作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学生入学学习费用投入较大,考生应视本人家庭经济能力,慎重选择报考。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及助学金的评选、申请、发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毕业: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艺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艺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艺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联系方式:

  山东艺术学院文东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电话:0531-86423300

  山东艺术学院长清校区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紫薇路6000号 邮政编码:250300电话:0531-86522028

  网址:http://www.sdca.edu.cn

  来源:山东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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