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女子学院招生简章

2015-05-14 12:04:55来源:网络

  第六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与环节,成绩合格者颁发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女子学院。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由财务处根据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按月计算退还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八章 资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约为在校生的15%,奖励金额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6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

  此外,还进一步采取其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

  ◆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

  第九章 新生入学报到和资格复查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需持加盖本校录取专用章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和中学(人事)档案到校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将严格审查、复核学生准考证、中学(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照片等材料不相符者,不予注册。新生入学后,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学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不一致处,以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女子学院负责解释。

  学校网站:http:// www.sdwu.edu.cn

  学校招生网站:http:// zsjy.sdwu.edu.cn

  招生办电话:0531---82051817、86526113

  招生办传真:0531---82052356

  招生办地址:济南市玉函路45号(市中校区) 邮编: 250002

  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399号(长清校区) 邮编:250300

  招生咨询电子邮件:zske2356@163.com

  来源:山东女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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