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2015-05-12 15:45:24来源:网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和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和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对符合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照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和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不加试口语。其他专业无语种要求。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按计划投放省份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被我院录取的新生,由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确认后,由我院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单独招生考试及录取执行《山东经贸职业学院2015单独招生章程》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入学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1)学费:文科类专业:4800元/年;理科类专业:5000元/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年。(2)住宿费严格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奖优助学制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享受国家及山东省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家庭困难学生可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和证书种类: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经贸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发放的录取通知书事关考生终生大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扣押,否则,学院将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计划投放省份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后的录取结果,可通过电话、登陆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渠道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山东经贸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网址:山东省教育厅http://www.sdedu.gov.cn/;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1)联系电话:0536-2600007、2600077(传真)、2600087、2600088;(2)学院网址:www.sdecu.com。

  来源: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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