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东北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2015-05-12 11:04:41来源:网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投档时,对于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并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将调至其他省份。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实考分由高至低和专业志愿由先至后顺序,结合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第一、第二专业志愿之间级差5分,第二、第三专业志愿之间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之间级差1分。同一专业录取时,若等效分(实考分减去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相同,优先录取实考分高的考生;若实考分相同,优先录取政策性加分高的考生;若政策性加分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六条 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实考分由高至低顺序,结合招生计划情况向其他专业调剂录取,额满为止。同一批次中包含多种性质类别(公费师范、非公费师范、非师范等)的专业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原则上其调剂范围为同一批次中所有专业(不分性质类别);其中,公费师范专业只接受有公费师范专业志愿的调剂生,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只接受有少数民族预科专业志愿的调剂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对于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体育教育专业,要求考生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的成绩须不低于75分(100分制),并且高考文化总分须不低于生源省份体育类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符合条件的考生,按高考文化总分由高至低顺序进行投档;录取和调剂办法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自主招生、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保送生等的录取办法按我校2015年招生简章规定执行。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港澳台及华侨考生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江苏省文史、理工类考生,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达到AB及以上,同分情况下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时含附加题分。对于江苏省艺术类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音乐学、美术学、雕塑、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参照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第一批、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为准),并在此基础上,按我校招生简章规定计算各专业的高考文化总分录取条件;舞蹈编导专业的高考文化总分录取条件,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对除31所独立设置艺术本科院校和清华大学等13所院校以外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 对于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要求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并且外语口试成绩须不低于75分(100分制)、4分(5分制)、B(ABCD等级制)、良好(优秀良好等级制)或相当于良好(其他等级制,具体以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文件规定为准)。英语类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均有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身体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残疾的考生,毕业后当教师可能会遇到困难,应慎重报考师范专业。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我校及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我校住宿费标准一般为600-1200元/年,学费标准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入校后,我校对录取的新生实行入学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对于在复查中发现资格造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校址:吉林省长春市(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咨询电话:0431-85098500,85687511(传真)。

  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431-85098259。

  招生办网址:http://zsb.nenu.edu.cn。

  电子信箱:zsb@nen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来源:东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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