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警察学院招生简章

2015-05-11 17:02:21来源:网络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山东警察学院录取批次为提前批。

  第二十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文件规定,山东警察学院招生计划预分到各市,在考生政审和面试均合格的基础上,分地市、男女、文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提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女生录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执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资格线。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加分投档的考生,我院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我院公共外语课为英语,其它语种考生若报考我院,录取后需改学英语。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安排以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文理、男女比例和地市分布等因素。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安英烈子女保送生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其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

  学费:4800元/年·人;住宿费:500~800元/年·人。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上述各类收费,若山东省物价局变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山东警察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参加社会统一招录人民警察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2606033

  电子邮箱:zhaosheng@sdpc.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4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01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注:此招生章程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详细内容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和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询。

  来源:山东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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