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岛滨海学院招生简章

2015-05-11 16:59:10来源:网络

  第三章 录取

  第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各教育厅、招考院关于2015年招生的各种文件规定。

  第八条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不设志愿分数级差。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

  第九条 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清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校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给予退档处理。

  第十条 美术类考生在本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者,可填报我校的本、专科(高职)美术类专业志愿;报考我校主持与播音专业的考生,需取得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合格证》。录取时,美术类本、专科专业执行各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主持与播音专业执行各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及规定的阅档比例,对投档考生按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教育部统一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此外,美术类专业要求无色盲、无色弱;学前教育专业、主持与播音专业、外语类专业要求无口吃。

  第十二条 本科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专业,专科应用英语、国际贸易实务专业限英语语种;其它专业不限制统考外语语种。

  本科英语、市场营销(双语教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双语教学)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及格(如满分150分须90分)以上,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本科酒店管理、学前教育专业;专科旅游管理、学前教育(蒙特梭利双语幼儿教育)、主持与播音专业要求体貌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性疾病及病毒携带。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寄发通知书、电话查询、登陆学校网站查询等。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对考生进行复查,若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纪行为,取消考生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八条 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全部规定学分,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滨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机构公布为准,请查看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印发的《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学校学费标准:本科普通类专业:11600-12600元/年;本科艺术类专业:12000-13000元/年;专科普通类专业:7600元-8800元/年;专科艺术类专业 8800元/年。学校住宿费标准:700元-1000元/年(8-6人间)。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费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专科前1年、本科前1.5年(外语类专业前2年)进入基础学院学习,在基础学院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转专业的规定提出调整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等有关情况

  1、普通本、专科学生均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等,平均获得比例为27%左右。

  2、学校实行特困生救助基金制度,并提供部分勤工俭学岗位等,以保证特困生的正常学习。

  3、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我校允许特困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休学打工,休学时间最长两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4、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经教育部同意,学校2015年拟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列本科、专科(高职)统招计划,请有意报考我校的考生仔细查阅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或《招生考试报》填报我校。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2—86728687, 83150103,83150104,86728972,86729038

  纪检监督电话:0532—83150198

  传 真:0532-86728555,86728000

  网 址:http://zsbgs.qdbhu.edu.cn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滨海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滨海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青岛滨海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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