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师范大学招生简章

2015-05-06 17:25:46来源:网络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天津师范大学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教师教育实行分类培养,部分专业如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英语、历史学、世界史、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音乐学(声乐类、键盘类)、美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等实行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在自愿、择优的基础上学生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部分专业如教育学、应用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部分)、体育教育仍实行“混合式”培养模式。这些学生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取得本专业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可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除以上各专业及未能修读教师教育模块课程且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的本科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科专业修读期间还可通过参加有关机构举办的培训及考试接受教师教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52%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条件要求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所属校区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室主要负责人为我校招生委员会、招生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的主要成员,参与学校本科、高职招生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工作。

  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我校2017年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校考)》、《天津师范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统考)》请登录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天津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www.tjnuzsb.com

  电子邮箱:shidazhaoban@126.com

  电话:022-23541338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邮编:300387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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