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5年高考考务工作细则

2015-04-15 16:56:52来源:网络

  四、考试组织管理

  按照安全、公平、科学、规范的考试原则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招委会是本辖区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以及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日常维护升级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

  (一)成立考区委员会。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招考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公安、保密、纪检监察、无委办、工商、电力、城建、环保、卫生防疫、食品监督等与考试管理工作相关联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考区委员会在当地政府、招委会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考区高考具体实施、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做好协调工作。

  招委会、考区委员会要加强在统筹协调、综合治理考试环境方面的独特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完善联动保障机制和责任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制、问题报告制、过程督察制和追究问责制。

  (二)每个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以上,由考区招委会主任聘任。主考由考点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主考全面负责对本考点考试工作指挥和突发(偶发)事件处置、协调,并按上级指令及时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值守人员做好相应工作。

  考点设立考务组、视频监控组、医疗卫生组、安全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职能工作组。

  (三)层层落实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严格岗有所责、责有所究的招考工作治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梳理目标任务,细化阶段性工作规程,落实工作责任。高考前,省招委会主任与市、州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市、州招考委员会主任与所辖考区招委会主任签订责任书;考区招委会主任与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考点主考签订目标责任书;考区招办、考点主考与所有考务(监考)人员签订责任书。

  (四)明确四个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即: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考生资格审查、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升级由政府负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考试管理由考区委员会负责,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考区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都是第一责任人;考务管理由考区招办负责,招办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考试实施由考点主考负责,考点主考是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根据招考工作岗位职责和对每个人的分工要求,逐级、分别落实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把招考工作各项职责落实到岗到人。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任分解、督促责任落实、强化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和相关领导责任。

  (六)通过多种形式,提醒考生做好应考的各项准备,使他们熟知《考场规则》,仔细核实确认考试时间、地点和科目,携带规定的有关证件和必备考试用具,提前到达考点;注意休息和饮食卫生;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交通预报,合理安排考试用车出行时间和路线,注意行车交通安全。

  积极创造条件,营造温馨考试环境,为考生提供人性化考试服务。热情关爱弱势群体考生。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和特殊服务。

  (七)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公布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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