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20-07-07 09:36:55来源:甘肃教育

  (七)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高校,应提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八)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九)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藏文民语类考生,本科一批安排在本科一批其他类段(J段)录取,本科二批安排在本科二批其他类段(L段)录取。本科一批文理类民族线上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本科二批第一、二志愿生源不足时文理类民族线下8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录取。

  (十)民族院校、民族班录取

  1.我省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实行分列招生计划,按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投档。

  2.省外民族院校、民族班按照我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民族班招收聚居少数民族考生计划按照我省民族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省内民族院校的不区分民族成份、散居少数民族和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计划,执行我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

  3.院校招收民族班对投档线有要求的,可根据院校要求参照最终模拟投档线设定院校相应类别的投档线。

  4.省内普通院校民族班聚居少数及散居少数民族招生计划和省内民族院校聚居少数、散居少数、长期居住在民族地区的汉族以及不区分民族等招生计划均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征集志愿也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按照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十一)预科生的录取

  1.预科生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一批其他类段(J段)、本科二批其他类段(L段)和高职(专科)批其他类段(S段)进行。

  2.预科生的投档线参照普通类计划招生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提档分数线高于批次控制分数线的院校,按院校提档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院校,按批次控制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征集志愿后,仍按批次控制分数线为参照点投档。

  3.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最低分不得低于相应批次高校提档线(控制线)下80分;高职(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最低分不得低于相应批次高校提档线(控制线)下60分。

  (十二)定向生录取

  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院校在调档分数线(控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任务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援藏定向按照教育部规定,最低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省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线(控制线)下40分。

  天津市援助甘南藏族自治州医学定向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录取。

  (十三)中职升学考试录取

  1.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20〕4号)执行。中职升学考试与对应批次实行平行普通文理类考生同步投档录取,并参加相应批次征集志愿。

  2.参加综合评价且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我省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中职升学考试。

  (十四)保送生录取

  保送生的录取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9〕10号)执行。已被录取的保送生,其录取信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同时省教育考试院将有关数据上报教育部备案注册。此类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十五)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空军招飞、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残障生、华侨、港澳及台湾籍学生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十六)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录取

  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教考院〔2019〕149号)执行。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这类考生不得再填报普通高考志愿参加录取,如因考生填报志愿,造成重复录取不能进行学籍注册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十七)民语类及对等培养录取

  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的“八协”对等培养计划列在院校相应批次的普通类及民族班段,计划单列,按平行志愿模式投档,执行相应批次的录取控制线。民语类及对民族成份和授课语言有要求的“八协”对等培养计划列在相应批次的其他类段,按“1+1”顺序志愿投档。

  (十八)报到与注册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生源所在省教育考试机构。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取注册的,由考生负责承担。

  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果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九)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二十)已被高职单独测试和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高考。

  十一、照顾政策

  (一)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及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规定>的通知》(甘应急人事〔2019〕41号)执行。

  (4)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2016年1月1日(不含)之前出生的甘肃省农村户籍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属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录取时文化课加5分。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考生只能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定一项进行申报。预科生、定向生、中职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均不能享受照顾加分。

  (三)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

  各级招委会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委会有关规定,明确责任,加强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严防考生资格造假,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四)照顾证明信息采集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须在5月底前提交照顾证明,逾期一律不予认可。具体时间详见《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登记表>的通知》(甘教考院〔2020〕11号)。

  (五)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十二、信息管理与公示

  (一)考生信息管理

  考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考生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招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

  (二)新生入学资格信息审核

  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概不受理。

  (三)诚信档案管理

  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省教育考试院依据相关规定将考生诚信信息及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四)招生信息公开与公示

  高校教育主管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按照有关要求,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9月底。

  十三、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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