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商贸学院招生2020年招生简章

2020-06-29 14:15:00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湖北商贸学院招生2020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我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湖北商贸学院,国标代码:13247。

第三条 学校地址:本科、艺术类专科就读校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634号;全日制普通专科就读校区,咸宁市高新区贺胜路508号。

第四条 办学类型: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隶属于湖北省教育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和有关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是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新高考改革省份如无特殊说明,学校将执行该省投档办法。

第十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规则:没有组织校考的专业,在执行各省(市、区)相关录取政策前提下,实行专业成绩优先录取原则。组织校考的专业,实行文化过资格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若专业成绩同分,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文化成绩也相同者,依次按语、数、外成绩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英语类专业除外)。学校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生可申请学习其他语种进行学分替换。

第十三条 学校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所有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

第十五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查,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对其休学或退学。

第十九条 学校收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毕业文凭

第二十条 修完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湖北商贸学院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湖北商贸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奖助学措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并设有多种助学措施。

(一)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学校奖学金。

(三)对于父母直接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2020级新生,减免相关费用。

(四)助学措施: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五)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27-82666063 87786825 87786820

网址:http://www.hbc.edu.cn 咨询QQ:4628135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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