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2020-06-11 19:35:00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陕西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831。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址:

白鹿原校区: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路2028号;

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道樊川路3369号。

第六条 学院是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位于西安,有长安和白鹿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977.05亩,建筑面积34.2万平方米。现有在校生13000余名。设有新商科学院(新道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旅游与文化学院(白鹿仓国际旅游商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鼎利产业学院)、汽车工程与通用航空学院(博世汽车学院、京东通用航空学院)、对外贸易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人工智能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学院)、学前教育学院、艺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0个二级院系和通用能力素质部、陕西职业教育(应用技术)研究院、乌克兰研究中心等多个教学科研单位。学院开设54个专业,其中有在建国家“双高计划”专业群1个,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重点建设专业2个,国家骨干重点建设专业4个、陕西省重点专业10个,陕西省“一流专业”和教育部“骨干专业”14个,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6个,陕西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试点院系2个。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职能部门和各院系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决策学院招生工作。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落实招生工作委员会各项决定。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20年我院40个专业面向10个省(自治区)计划招生。学院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或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查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且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招生时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学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无。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对所有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依志愿按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一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高考统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美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为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调档比例为1:1。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收费规定,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学费为7500元/人·年,其他专业均为5500元/人·年。

第七章 奖助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伙食补贴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条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联系电话:400 029 8125(免长途费) 029-83618125

第二十二条 网址:www.spvec.com.cn

第二十三条 邮箱:zsc12831@163.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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