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简章

2019-06-11 15:53:00来源:网络

  四川音乐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简章已经公布,新东方在线高考网整理发布简章内容,供有意填报四川音乐学院考生和家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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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四川音乐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四川音乐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院校地址:

  1.锦江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我院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我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处具体负责我院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我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我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我院安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2%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同分数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我院招生考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我院是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公办本科艺术院校。我院将主管部门审定后下达的本年度招生计划按省内和省外分别编制,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根据四川省有关要求,在四川省招生的各专业,须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在省外招生的各专业,只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我院的校考专业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四川省考生,均须参加四川省统一组织的该类专业统考。

  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均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校考,我院校考专业属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的,同时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统考并达到合格标准。报考我院艺术类各专业的省外考生,其生源所在地省级专业统考未涉及我院校考专业的,须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专业投档比例设置按照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我院艺术类所有专业对专业及高考文化均无相关照顾政策,但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我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

  1.四川省考生我院执行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各专业类别的专业及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2.非四川省考生由我院自主划定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和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1)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划线办法:非四川省考生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照各专业报考考生上线人数不超过本年度招生计划数的4倍划定(对于报考考生人数未超过拟定招生计划4倍的专业,其专业合格分数线按该专业总分满分×60%划定)。

  在划定专业成绩合格分数线和音乐表演类专业“视唱练耳及乐理”单科资格线时,其结果均去小数取整

  (2)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划线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定各省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公布。

  3)其它关规定:

  ①对于艺术类考生无文理分科的省份,参考较低科类分数线执行。对于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进行折算后划线。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及高考考试科目、成绩呈现方式特殊的省份,我院将根据上述省份有关规定合理划定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③分文理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将分文理科划定艺术类各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去小数取整)

  广播电视编导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对于分文理科省份的双上线考生,我院将对艺术理科考生的高考文化课成绩按一定公式折算后和艺术文科考生一同按录取规则排序,择优录取,折算公式为: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折合分=艺术理科生高考文化课总分×(艺术文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艺术理科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录取规则: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合格、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对符合我院投档比例和成绩要求的进档考生,根据其填报的志愿顺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一)四川省考生各专业录取规则。

  1.普通类本科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史论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四川省招考委划定的该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线上20分。

  3.本科层次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专科层次影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4.本科层次艺术史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录音艺术、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和专科层次音乐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影视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5.我院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本科层次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和专科层次影视编导各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本科层次艺术史论、舞蹈学、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和专科层次戏剧影视表演、播音与主持、影视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各专业依次以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外语的高低排序录取。

  6.我院各专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1。

  7.根据专业考试内容和培养要求,我院以下各招考方向成绩认定关系为:

  ①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钢琴、钢琴伴奏、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电子钢琴、西洋管弦乐)任一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均可填报音乐表演(钢琴调律)招考方向。

  ②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西洋弦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填报音乐表演(提琴制作)招考方向。

  ③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西洋管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填报音乐表演(管乐修造)招考方向。

  ④在四川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中,凡参加了音乐表演(民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填报音乐表演(民族乐器研制)招考方向。

  (二)非四川省考生各专业录取规则。

  1.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2.艺术史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影视摄影与制作、美术学、设计学、舞蹈学、舞蹈编导、舞蹈表演、表演和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3.我院对专业志愿及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办法:

  ①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依次以语文、外语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②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学、音乐表演各专业依次以“视唱练耳及乐理”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③艺术史论专业按“艺术理论常识”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④摄影、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按“图片分析”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⑤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美术学、设计学各专业按“素描”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⑥舞蹈学专业按“艺术表现力”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业按“命题舞蹈创编与表演”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专业按“国际标准舞(摩登、拉丁)作品表演”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现代流行舞)专业按“艺术表现力”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⑦表演专业按“语言”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⑧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命题即兴评述”科目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

  4.根据专业考试内容和培养要求,我院以下各招考方向成绩认定关系为:

  ①凡参加了我院音乐表演(钢琴、钢琴伴奏、手风琴、双排键电子琴、电子钢琴、西洋管弦乐)任一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均可兼报音乐表演(钢琴调律)招考方向。

  ②凡参加了我院音乐表演(西洋弦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兼报音乐表演(提琴制作)招考方向。

  ③凡参加了我院音乐表演(西洋管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兼报音乐表演(管乐修造)招考方向。

  ④凡参加了我院音乐表演(民乐)招考方向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志愿可兼报音乐表演(民族乐器研制)招考方向。

  ⑤美术学与设计10个专业(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考试科目相同,各专业成绩互认。

  ⑥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考试科目相同,专业成绩互认。

  ⑦影视摄影与制作和摄影专业考试科目相同,专业成绩互认。

  ⑧音乐表演[声乐(美声、民族唱法)、歌剧表演、合唱]招考方向考试科目相同,专业成绩互认。

  5.音乐表演[声乐(美声、民族唱法)、歌剧表演、合唱]摄影及影视摄影与制作广播电视编导及戏剧影视文学美术与设计10个专业分别该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确定考生录取具体专业方向的做法:根据考生专业成绩排名,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专业方向。若考生志愿填报的专业方向均已录取满额,对于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由学校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专业方向;对于不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则不予录取

  6.广播电视编导和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原则上按4:1分省拟定本科招生计划(4个专业成绩合格考生拟定1个本科招生计划;对于双上线人数不够拟定招生计划的省份,我院不降低该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7.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非四川省考生。

  第二十一条我院录取时文理兼收;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学制:本科层次专业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乐队指挥与合唱指挥)和雕塑专业为五年制本科,其他本科各专业均为四年制本科。专科层次各专业均为三年制专科。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三条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科层次影视摄影与制作、摄影美术学与设计学类专业(雕塑、绘画、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公共艺术、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动画、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和专科层次影视动画、艺术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公共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各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

  第二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我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两月内,我院将进行专业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我院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如下(收费标准如有调整一律按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1.本科层次:音乐学、艺术史论、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各专业9600//生;设计学专业7200//生;公共事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专业4440//生;其他各专业12000//生。

  2.专科层次:播音与主持和影视动画专业9600//生;艺术设计、游戏设计、展示艺术设计和公共艺术设计专业7200//生;其他各专业12000//生。

  第八章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招生咨询、监督、申诉

  第二十九条我院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及时公开招生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招生工作监督、申诉、咨询

  纪检监察电话:028-85430603

  招生咨询电话:028-85430270028-85430022

  招生咨询传真:028-85430284

  我院官方网站:http://www.sccm.cn

  我院官方微信:四川音乐学院

  我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sccm.cn/zsw/index.asp

  我院招生微信:四川音乐学院校考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四川音乐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四川音乐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授权四川音乐学院招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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