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南高考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8-06-19 12:23:08来源:海南省考试局

  十一、录取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由省考试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录取原则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状况大体相同的情况下,以我省公布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

  (二)录取批次及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的录取工作,共分5个批次进行,从7月10日开始至8月15日结束。

  1.本科提前批录取学校:军队(武警)、公安和司法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的公费生师范专业;招收外语小语种专业的学校;招收边防管理专业和侦查学专业的学校;招收飞行技术专业的学校;招收轮机工程和航海技术专业的学校;艺术类本科院校和在艺术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等安排在本批录取的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10日至12日(其中,艺术类本科“校考”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0日,使用我省艺术类“省级统考”成绩录取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1日至12日)。

  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学校的录取时间为7月12日。

  2.本科A批录取学校:“双一流”建设高校、教育部直属高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校和一般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15日至22日。其中,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5日。

  3.本科B批录取学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学校(含参加本批录取的体育院校和在体育类招生的其它本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7月29日至8月1日。

  4.专科提前批录取学校:

  需面试的公安类专科学校录取时间为7月13日。

  招收轮机工程技术和航海技术等专业的专科学校,招收艺术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高职专科学校,录取时间为8月7日至9日。

  5.高职专科批录取学校: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学校,招收体育类专业的高职专科学校。

  录取时间为8月11日至15日。

  录取结束后,本省高校不再根据学生入学报到情况安排补录工作。

  (三)录取办法

  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省考试局负责给学校提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并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各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同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

  十二、加分优惠政策

  (一)有下列情形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20分投档。

  1.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

  2.烈士子女。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增加6分投档。

  1.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四)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增加10分投档。

  (五)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增加6分投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增加5分投档。

  1.农村人口独生子女。

  2.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

  4.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5.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6.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7.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

  8.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9.烈士子女和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

  对于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的考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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