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简章

2018-02-09 14:46:36来源: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 报名办法

  第九条 招生对象。符合浙江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已取得报名序号,具有高中学考成绩或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的毕业生。

  第十条 报名办法。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须通过网上规定的报名方式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报名流程。申请报名考生登录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网(http://zs.zjczxy.cn),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报名费用。每位考生报名费用为110元。

  第十三条 现场确认。完成报名信息网上传送的考生必须进行现场确认,不进行现场确认或确认材料不全的考生,视作无报考资格。现场确认后发放综合素质测试准考证,已确认的材料不退还。考生须提供以下确认材料:

  1.《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报名表》正式表格一份。

  2.考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备原件现场验证)。

  3.盖有所在中学教务部门公章的申请综合素质特长计分的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备原件现场验证)。

  4.盖有所在中学教务部门公章的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表复印件一份。

  5.有考生和家长亲笔签名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一份。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填报。普高招生考生可依次兼报三个专业,并选择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只能填报与自己单独考试报考类别对应的一个专业志愿。

  第六章 考试形式及计分方法

  第十五条 综合成绩计分。

  考生的综合成绩由学考分或全省统考的职业技能分(满分300分)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满分300分)两部分组成,总分满分为600分。

  第十六条 学考分或职业技能统考分。

  学考总分=各科等第换算分值相加的总和(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学考分设的考生,信息技术与通用技术等第换算分值以50%计)。各科等第转换成分数如下表所示:

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简章

  考生学考科目的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成绩为准。从外省转入浙江省的学考成绩,须由考生本人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申请认定后有效。

  职业技能统考分总分=全省职业技能统考成绩。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 由综合素质测试和素质特长计分两部分组成。考生的综合素质满分300分,即综合素质测试分(满分280分)与考生素质特长计分(满分20分)相加合成。

  1.高中阶段具有素质特长,符合条件的考生可获得素质特长计分(具体办法见附件1《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素质特长计分标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计分条件的,同类项计分只取高分项;不同类项可累计计分,但累计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

  2.综合素质测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及专业学习相关的能力和特长,具体内容见《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高职提前招生综合素质测试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在学院招生网站上公布)。

  凡符合学院高职提前招生报考条件并已办理报名手续的考生参加综合素质测试。

  第七章 录取

  第十八条 拟录取考生和备录取考生名单确定。 根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计划数与拟录取数1:1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按计划数与备录取数1:5确定备录取考生名单,其余考生为未录取考生。普高招生考生有可能被自己填报的专业和服从调剂的专业拟录取或备录取;单独考试招生考生只能被自己填报的专业拟录取或备录取。已被学院拟录取的考生,其他专业不再备录取。实际参考人数少于或等于原定计划数时按参考人数的90%录取(录取数出现小数时四舍五入取整)。

  考生总分相同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素质特长分、学考分、综合素质测试分进行排序;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素质特长分、职业技能统考分、综合素质测试分进行排序。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拟录取及备录取考生名单公布。首次确定的拟录取及备录取考生信息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录取确认平台查询,随着拟录取考生录取确认进程的推进,备录取考生有可能转变为拟录取考生,转变后的信息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录取确认平台适时更新。

  第二十条 拟录取考生录取确认。每位拟录取考生须按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一所拟录取自己的高校确定录取,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选择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权利。考生由备录取状态转变为拟录取状态时,可以进行录取确认。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确定。学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

  确定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提前招生已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高考;未录取的考生可参加当年高考不影响其正常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学生入学后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检不合格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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