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18年高考招生艺术类专业校考管理办法通知

2017-12-14 11:03:49来源:网络

  第四章 校考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院校在我省设点校考的工作流程。

  (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通过系统打印校考申请表(见附件3)〔省外地方院校须经院校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计划管理部门确认签章〕,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在考试院门户网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应及时查阅相关信息。

  (二)设点院校应服从考点管理,并与考点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考生信息安全、试卷安全保密及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院校与考点共同商定。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省教育考试院一份。

  (三)设点院校须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的准备工作。考点须配合相关设点院校,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

  设点院校进行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测试并当场予以评分的,须由不少于5人的专家评委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四)在我省设点院校的专业考试一般应在2018年1月20日以后进行,3月中旬前结束。

  (五)设点院校须将专业考试实施方案报我院备案。

  (六)为加强校考工作的管理,有效防范考试替考等舞弊行为,保证良好的考试秩序和考试环境,在我省设点校考的院校须使用我省统一的校考网上报名系统,考试开始前一周左右接受考生网上报名和缴费。非我省高考报名的考生,不得在我省校考考点参加院校校考。

  第十三条 未在我省设点的省外院校校考要求。

  (一)院校须于2017年12月30日前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将相关专业考试信息上报我院,并同时将院校招生简章报我院备案。

  (二)我院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准予校考的招生院校信息,请有关院校及时上网查阅。

  第十四条 省内院校在本省组织校考的工作流程。

  省内可自行组织校考的院校,须于2017年12月30日前登录我省校考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通过系统打印设点考试申请书,报我院备案通过,由我院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校考成绩认定

  第十五条 校考合格证书由招生院校及时发放给考生本人。招生院校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专业校考合格考生的相关信息按《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件7)的要求,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上传数据,同时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报我院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招生院校的校考专业合格人数,应按不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在我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对超出规定人数以外的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教高〔2012〕9号)文件精神,凡报考有关院校的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绘画、雕塑、中国画、实验艺术、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数字媒体艺术、艺术与科技、陶瓷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相应的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合格线在发布考生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院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高校在组织专业校考时须严格审核考生资格。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美术类或音乐类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合格线限制,如院校要求考生须参加相应专业省统考且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我院备案审核,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校考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我院备案的专业合格考生,在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我省将不予投档。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在校考中违纪舞弊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纪的考生,由招生院校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对在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各考点和招生院校应及时通过我省校考管理系统上报作弊考生信息(见附件8),且招生院校须同时向我院通报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我院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将作弊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在专业考试组织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而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资格,并建议相关单位(院校)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对在组织专业考试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考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考点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实施组织或参与组织考试作弊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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