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2018年高考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2017-11-09 16:14:11来源:青海省教育考试网

  二、进一步规范体检业务流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现有体检标准

  体检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体检工作开始前,要组织全体体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所有体检工作人员都要熟练掌握招生体检相关政策规定。体检医院要在当地卫计部门和招办的指导下,集中组织有关医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述文件,并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中学(报名点)要在当地招办的指导下加强对考生的宣传和教育,指导考生认真如实填写《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中“既往病史”栏,并检查有无明显隐瞒或缺漏。

  体检工作中,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要按照体检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程序。要按要求认真填涂《体检表》,确保《体检表》客观真实地反映考生的实际身体健康状况。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须按相关文件的规定,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简化操作流程、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在《体检表》内再次添加、涂改体检信息;要高度重视传染病的诊断,严格按照相关诊断标准作出准确提示;对残疾考生应详细写明残疾部位、残疾程度、功能状况。要确保体检结论真实准确、描述详尽全面;《体检表》填涂规范、字迹工整清晰。坚决杜绝错检、漏检、错填、漏填等现象发生。体检时,体检医院还要安排专人负责《体检表》的传送及保管。

  考生体检结束后,体检医院要组织专门人员对《体检表》进行清点和审查,重点检查填涂是否规范、医生签名和医院盖章是否完整规范、体检结论是否准确、有无错填、漏填、字迹不清等情况;医院移交《体检表》后,考区招办还要组织工作人员对《体检表》进行逐项审查,如发现遗漏项目、结论不准或对结论有怀疑,应立即组织补查或复查。审查并清点无误后的《体检表》须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各地要确保《体检表》整洁,避免弯曲、折叠、破损和污染,在定位点上和周围不能有墨水、印泥等污染。

  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各考区招办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考生。同时,应提醒考生注意本人的各项体检结论是否准确无误,体检结果的具体告知方式由各考区招办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漏考生的体检信息。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考生,由考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体检复查结论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考区招办报市(州)招办,由市(州)招办确定的市级医院在4月底前进行复检。若仍不能作出明确结论的,由省人民医院对考生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在招生录取期间,院校对考生体检信息提出质疑并要求复检的,由省人民医院作出最终裁定。省人民医院应建立考生复检绿色通道。考生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最后的复查结论为准。

  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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