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江西科技学院招生简章

2017-06-06 17:50: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三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四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在录取工作中,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政策和各省的招生规定,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学校在专业安排时,不设专业级差,采取分数优先,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如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按服从情况进行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文理兼收。艺术类专业单独设立考点的省份,文化成绩过线,校考成绩按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未单独设立艺术类考点省份,则承认该省的艺术类联考成绩,文化成绩过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遇文化和专业成绩完全相同时,按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男女生录取无比例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各招生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二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美术设计类、编导类专业:要求无色盲、色弱。空中乘务相关专业:要求男生身高4375px、女生4050px以上。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原则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江西省高职单独招生的录取原则按江西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教育厅和物价局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类考生还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奖学金设置和贫困生助学措施有:

  (一)学生可享受国家颁发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于果助残扶贫基金”、“深圳校友会奖助学金”、“杭州校友会创业基金”、“彭丽丽、江期胜、祁小博、谢琦等校友奖助学金”;

  (三)学生可按规定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金专项服务,为贫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解决学生生活困难。

  第二十八条 若学生入学后有特殊原因需办理退学退费的,学校严格按江西省教育厅相关退学退费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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