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简章

2017-06-06 15:20:00来源:网络

  第十三条: 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 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 艺术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

  3、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 奖、助情况

  第二十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校通过扶贫助学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 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

  第二十四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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