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31 19:10:00来源:网络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校也可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若省级招办在录取规则上有具体要求,我校按省级招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当地招办调剂(无我校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CC及以上、必测等级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上海市、浙江省考生选考科目数“0”。

  第五章 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二条 我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将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颁发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综合奖学金、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特等全优奖、学习优胜奖、文体竞赛优胜奖、学术科研奖、精神文明奖等)。除上述奖助外,为对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业支持,符合国家规定的贫困生贷款条件者,还可申请高校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通知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学费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批复的具体专业收费标准执行,本科四年制、专科三年制,其中普通本科专业学费为13000-15000元/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7000元/年,普通专科专业学费为9000元/年,艺术专科专业学费为10000元/年。具体本专科专业学费标准在我校《招生手册》、《新生入学指南》、学校招生官网、学校财务处《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收费标准公示牌》等渠道公示和查询,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为 800-1200元/年。

  第七章 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第一学年在铜梁校区学习,第二学年迁回合川校区学习直至毕业。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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