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工商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2017-05-31 12:30: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及港澳台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按相应的录取批次,采取远程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办学条件、社会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生源分省(市、区)招生计划,报教育部批准和备案后,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报各省级招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70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八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在读期间公共外语只以英语授课。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市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在一次投档未录取满额时,我校根据当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进行计划征集;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在一志愿未录取满额时,将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1.分数相同时,文史类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理工类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比较,分数高者优先。

  2.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

  3.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4.中外合作办学高收费专业与低收费专业在同一投档单位投档的省(市、区),原则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要求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当投档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对江苏普通本科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普通类要求BB(选测科目)4C(必测科目)1合格(技术科目),艺术类要求4C(必测科目)。

  第二十三条 浙江高考录取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要求物理或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要求物理,其余专业无限制;上海高考录取专业组对选考科目均无限制。

  第二十四条 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投档。

  第二十五条 部分专业外语、数学成绩要求(按照150分制,非150分制的情况下,折算为150分制):

  1.英语、商务英语、法语和法语(中外合作办学)等四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10分及以上。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人力资源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五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05分及以上。

  3.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等两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00分及以上。

  4.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等两个专业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60分及以上。

  5.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摄影、动画等六个专业的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50分及以上。

  6.金融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金融数学、统计学、经济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等六个专业的数学高考单科成绩要求100分及以上。

  第二十六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专业统考成绩均应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

  2.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河南、广西、甘肃等三个省份,综合分计算办法为:[(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校考专业成绩÷校考专业总分)×60]。

  我校未组织专业校考省份,综合分计算办法为[(文化成绩÷文化总分)×40+(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总分)×60]。

  3.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英语和数学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4.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则按照考生综合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直至录取满额。

  5.未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总分(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八条 体育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专业分别达到省级招办规定的相应控制线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按专业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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