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2017-05-27 11:20: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海南师范大学面向全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乡村定向免费培养的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海南师范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多批次录取的省份未完成的计划转入同一省份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主要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升学压力相对较大的地区调整,优先调入生源较好的省份,以及自行设置调档比例超过100%的省份,录取因额满拟退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建议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师范专业。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我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放计划的11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录取专业(类)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类)志愿的具体情况,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类)志愿无法满足的,安排第二、三、四、五专业(类)志愿,直到满足计划为止。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类)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遵守各省级招办的投档和录取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直到满足计划为止。在高考成绩和填报志愿均相同的情况下,录取与所报专业(类)相应的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对未报我校志愿,但填报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在我校专业(类)未录满的情况下可录取;对虽填报我校志愿,但又未填报服从专业(类)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类)已录满的情况下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浙江、上海等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等级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为强化综合性与个性化培养,学校继续实行按专业或专业类招生大类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部分学生入校后,按培养大类接受通识与大类基础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培养大类:教育类、文史法类、数学物理信息类、化学生物地理类、管理类、外国语言文学类、音乐学类、舞蹈学类、美术类、设计学类。一年后原则上根据学生学业成绩绩点等综合素质在所属培养大类里进行专业分流。在专业分流工作中,学校优先保证将学生安排到高考录取时的专业或类别中的任一专业。

  学生也可跨培养大类转专业。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工作在培养大类内专业分流工作结束后进行,主要面向按专业招生按专业培养的学生,以及少数有特殊兴趣和学习特长的学生,或者身体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根据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人数,组织学生跨培养大类转专业。

  艺术、体育类学生不能互转,且不能转到其他普通类专业;小学教育定向培养的学生和广播电视编导(中俄合作办学)学生不能转专业。

  各专业招生和培养具体安排详见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的《海南师范大学2017年招生与培养安排表》,具体按照《海南师范大学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及跨培养大类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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