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泉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简章

2017-05-24 13:56:00来源:网络

  第六条 收费标准

  1.学费:

  (1)一般本科专业每学年5040元,重点学科一般专业(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每学年5460元;

  (2)艺术类本科专业每学年8640元,重点学科艺术类专业(音乐学、舞蹈学)每学年9360元;

  (3)闽台合作项目:一般专业每学年15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8000元;

  (4)软件学院(校企合作):本科专业每学年13000元,闽台合作项目(艺术类)每学年18000元。

  以上学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闽台合作项目学费标准指在泉州师范学院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在台湾学习期间,学费根据联办协议由台湾合作高校收取。

  2.住宿费:东海校区每学年870元,诗山校区每学年650元,江南校区(软件学院)每学年1000元或1200元。以上住宿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条 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精神,学生注册足额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6.学生办理退费时要提供原缴费的有关票据。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3.文史类和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艺术类和体育类采用第一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第二及其后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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