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简章

2017-05-24 11:41: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五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并由教育部备案,我院201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教育考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六条 在专科批次录取,各省具体录取安排以当地招生工作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都在校本部就读。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闽教考〔2016〕20号)文件要求,报考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执行标准为教育部、卫生部和全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条 对电子档案已投到我院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顺序”的原则依次录取。投档分相同的,按先同等优先、再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以此确定出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投档规则请考生和家长参考各省(市、自治区)向社会正式公布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没有加试要求。

  第六章 监督和保证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制定我院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和规定。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院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的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我院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各有关省份的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六条 考生可在录取结束后,登录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七条 我院在招生结束后,及时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闽价费〔2012〕356号和567号及闽价〔2005〕费435号文件精神,学院各专业缴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如下:

  (一)缴费标准: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生·年;

  (二)退费办法:

  1.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退还;

  2.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退还;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4.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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