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22 16:26: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省(区)招生录取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具有被录取的资格。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并成绩合格。学院不独立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艺术类专业课的考试分类以各生源省(区)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生源省(区)有特殊要求的执行生源省(区)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文化课成绩无单科限制或加试。

  第十八条 各专业培养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录取时保证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所有新生入学后须进行体检,对弄虚作假和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凡被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三条 按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按专业收取学费,按宿舍条件收取住宿费。

  1.各专业学费标准:广告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网络新闻与传播、新闻采编与制作:6500元/年;播音与主持:7000元/年;空中乘务、舞蹈表演:7500元/年;其他专业:55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650~8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学院始终坚持育人与助人相结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各项资助政策的同时,多措并举奖助学生。学院有国家奖学金(每年8000元/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5000元/生)、国家助学金(每年3500元/生、每年2500元/生)、建档立卡家庭资助(每年6000元/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金额8000元/生)、服兵役学费补偿(每年8000元/生)、学院奖学金(特等奖、一等、二等、三等、单项奖学金及企业奖助学金)、学院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绿色通道(先入学,后缴学费)等各类奖助通道,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经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公布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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