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南工业大学招生简章

2017-05-19 18:09:00来源:网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合署办公,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行使其职能,以下统称招就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招就处为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研究;做好社会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招生事业计划、编制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色、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负责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组织和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导,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就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拟定每年的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招就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生源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或校务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招就处将教育厅批复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选拔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考试和录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招生工作人员均须参加招就处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学习和技术培训,须经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参加招生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高考并报考我校。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坚决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六不准”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录取工作中尚未决定或公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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