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长春建筑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9 18:09:00来源:网络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建筑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入学前,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生活费,以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及相关程序

  学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扶持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通过资助,鼓励引导学生的全面发展。学校推行以勤工助学为主导,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形式。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视情况给予其它方式的资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学校奖学金;2.勤工助学;3.临时困难补助。具体工作开展依据《长春建筑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应当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第九条 其他

  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具体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此《简介》每年统一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名新生手中。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十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一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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