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塔里木大学招生简章

2017-05-18 12:26:00来源:网络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重大问题的处理方案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科,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2017年普通本专科最终招生计划及专业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根据考生考分、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状况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120%。

  第十四条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性别不受限制,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不设分数级差,实行志愿与高考总分、相关单科成绩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分文理科按照此方法录取:理工科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在数学单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再依次以理综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科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语文单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再依次以文综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实考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及文化课考试成绩须达到自治区相应批次投档线。录取时,学校以专业考试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合算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总分相同(文化课分+术科成绩分),则按术科成绩从高往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考生应试外语定为:英语。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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