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8 10:11: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58619121。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省外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照“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对于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鼓励和吸引优秀考生,每年有不高于2%的优秀二年级学生进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部学习的机会,享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电气自动化类在浙江省外招生专业(类)名称为自动化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两个专业;招生专业(类)名称为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三个专业;其他招生专业(类)信息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学院均采用招生省(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总分 =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 + 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院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七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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