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8 10:11:00来源:网络

  第十一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所有专业无单科要求。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对学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均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参加2017年“专升本”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浙江省2017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参加2017年单考单招的考生录取工作,学院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

  第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金融学专业学费21600元/生·学年;税收学、英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19600元/生·学年;艺术类本科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东方学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专项奖学金”等20多项各类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面50%以上。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学院积极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对家庭困难学生优先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东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国家免息助学贷款最高可达8000元。

  第二十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学生,学院面向2017级新生设立新生入学奖学金。设置如下:

  (1)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50000名,奖励50000元/人;高考成绩位次号列浙江省前70000名,奖励20000元/人;

  (2)被学院录取的浙江省考生,其高考成绩列所被录取专业前2%者,每人奖励1000元;

  (3)被学院录取的外省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其高考成绩高于生源省份当年录取重点分数线者,奖励10000元/人;

  (4)高中阶段在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等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全国一等奖者,奖励10000元/人;获全国二等奖者,奖励5000元/人。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奖励5000元/人。

  新生入学奖学金奖金不重复发放,有符合两项以上(含)发放规定的,按就高原则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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