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哈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简章

2017-05-17 18:45:00来源:网络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均实行文理兼收、汉语授课。

  第十三条 无外语限制,但新生入学后学院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院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升入专业学习,未达到要求的,实行一年预科,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教学厅【201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直升专的录取按照哈密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直升专招生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由学院纪委参与和监督,并主动接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办、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调整招生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聘请教师、学生代表作为学院招生社会监督员,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纪检监督电话:0902-2313406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的各类收费严格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哈密发改委价格监督科批准的标准执行。各专业学费在3000—39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人(4人间)。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表彰先进、激励学生,并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4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四等(一等:5000元/生·年、二等:3000元/生·年、三等:2000元/生·年、四等:1000元/生·年)、学院奖学金分为三等(一等:1000元/生·年、二等:800元/生·年、三等:500元/生·年)。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后由学院负责推荐就业,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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