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7:29:00来源:网络

  第十三条学院荣誉称号:学院先后被山东省委、省政府授予“科教兴鲁先进单位”;被山东省委表彰为“青少年工作先进单位”;被省教育厅表彰为“全省职业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单位”;被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表彰为“全省高校德育工作和校园文明建设优秀单位”;2009年2月,被山东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表彰为“山东省首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 2010年,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2012年2月,被山东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表彰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同年被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表彰为“全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2013年5月,被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评选为“(2013)全国大学生[高职]综合满意度50强”高校;2015-2016年,连续被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表彰为省级文明单位,2016年7月,在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发布的《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报》中被评为“2015年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就业处是学院普通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学院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六条招生范围与招生计划:学院面向全国28个省份招生。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考生可依据本省《2017年高招志愿填报指南(招生计划)》或登录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或我校网站(http://www.sdmyxy.cn)所公布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填报志愿。

  第十七条招生专业、培养层次及学制:学院普通高职(专科)层次2017年设食品检测技术、食品加工技术、药品生产技术、药品生物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动物药学、水产养殖技术、饲料与动物营养、宠物养护与驯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动物防疫与检疫、动物医学、畜牧兽医、畜牧工程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经济信息管理、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会计共19个招生专业(部分专业另设不同培养方向),学制三年。

  第十八条招生对象

  (一)参加2017年夏季高考的考生,考生科类不限(艺体类考生可凭文化课成绩在普通专科[高职]批次填报我院志愿)。

  (二)参加山东省2017年春季高考,且报考类别为畜牧养殖类、化工类、财经类、商贸类、机电一体化类的考生。

  第十九条招生条件:不限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学校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不限性别及比例;身体条件及专业报考体检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等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报考及志愿填报:考生按所在省规定的志愿填报时间和方式(网上填报或书面涂卡),参照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批次、分科类分专业招生计划填报我校志愿。

  第二十一条录取规则

  (一)按各省规定的录取批次,网上录取。

  (二)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办法和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三)对投档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并参考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中职毕业考生的技能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意见,择优录取,额满为止。若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可按各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安排,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或分批次征集志愿。

  (四)学院认可生源省对考生的加分或降分投档有关规定;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符合生源省优先录取规定的考生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五)专业计划调整办法:录取时,将尽量调整计划满足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分专业计划确不能调整的,按考生成绩高低顺序安排专业。如遇考生选择所公布专业第一志愿的人数较少,确无法单独编班时,将安排到其他专业。

  (六)录取通知及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可通过各省招办规定的录取查询方式及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录取通知书由学院院长签发,通过特快专递方式直接邮递给新生本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第二十二条学费标准: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每学年8000元、中(境)外合作办学项目每学年10000元,其他专业年学费标准4800-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500-800元(根据实际住宿条件而定)。

  第二十三条毕业及就业: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院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给予就业推荐服务,经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就业。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业调整: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或根据该专业教学编班情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退学退费规定:学生如退学,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奖助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及“台湾派斯德”“北京大北农”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学院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按时报到入学且正常就读的新生,每人奖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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