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6:26: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考生填报志愿时,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计划和专业为准。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无口试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纪检部门监督体制,坚持德、智、体三方面综合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九条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根据各专业计划数,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夏季高考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春季高考优先考虑技能操作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艺术类专业录取:

  美术类专业使用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专业认可所有本科院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合格成绩(证),按照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四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咨询电话,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

  第七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第二十五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新生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一周内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和入学资格等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需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普通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文史类:4000元/学年;理工类:4500元/学年;艺术类:8000元/学年,中韩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12000元/学年。

  春季高考类专业学费标准:幼教类4800元/学年,计算机类5000元/学年。

  学生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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