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9:01:00来源:网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条件与工作纪律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熟悉招生录取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和程序;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

  (三)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组织纪律性;

  (四)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九条 参照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招生工作任务落实到人,责任明确到人。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

  (一)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

  (二)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三)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

  (四)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其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章 招生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专业录取的要求。入学后学校将对新生身心健康状况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不符合所录取专业体检要求者,按照学校相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同时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建议肝功能异常或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谨慎填报我校各专业,否则会影响考生毕业后在该专业领域的就业和发展。

  第十一条 各批次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不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批次录取控制线,专业录取时,按考生实际分数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在105%以内;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投档比例是100%。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00%比例分配专业,缺额专业将在剩余投档考生中依据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硕士儿科学)专业录取最低分数线要求高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40分以上,择优录取(江苏省高于一本线20分以上;其他高考满分非750分的省份,按比例折合);在高分考生不足时,学校将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江苏省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BB,必测科目等级为4C,技术科目等级为合格。

  第十五条 为了方便教学,建议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我校。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

  第十七条 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其他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结束后,按照分数调剂到缺额专业,服从专业调剂的男生不会被调剂到护理学(护理)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征集志愿进档的考生依据分数择优录取,调剂至缺额专业。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时,我校执行教育部有关对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的规定。对于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学校在调档时予以认可,专业录取时则按高考实际分数排序。在高考实际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次优先录取顺序为有政策加分的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英语、语文、数学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规定,招生录取原则与专业录取要求按以上要求执行,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地区,具体要求以当地省市招生计划中公布内容为准。

  第二十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均按所录取的专业报到,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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