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1 18:48:00来源:网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区域,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几年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的1%,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用于调节投档比例事宜。教育部对特殊类型招生的计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一)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且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录取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二)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投档的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三)实际高考成绩相同的同一投档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江苏省先等级后照顾政策),对不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按专业志愿次序进行录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上海市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四)浙江省考生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投档的专业及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级统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生源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校考成绩的必须合格并符合生源地省有关规定。

  (一)使用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的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且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录取到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舞蹈编导专业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进行专业录取。

  3.音乐学和音乐表演专业(方向)按“专业清”原则录取,即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再择优录取第二专业的考生,依次类推。

  4. 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的同一投档志愿的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进行专业录取。

  (二)使用专业课校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按专业课校考成绩择优进行专业录取。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择优进行专业录取。

  (三)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专业在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专业志愿次序录取,专业志愿次序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及顺序(语文、外语、数学)。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方向)在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及顺序(语文、外语、数学)。戏剧与影视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专业志愿次序录取,专业志愿次序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再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及顺序(语文、外语、数学)。

  第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必须合格,同一投档志愿考生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及顺序(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及《齐齐哈尔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英语(师范类)、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口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体检要求按照本年度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行按类招生的专业,采取“2+2”或“1.5+2.5”的培养模式,培养和专业分流按照《齐齐哈尔大学按类招生专业培养和分流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入学的新生,坚决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报生源地省备案。并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

  第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章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奖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生源地贷款相关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通过“绿色通道”妥善入学。学校鼓励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入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解决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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