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0 20:39:00来源:网络

  第十四条 我校于2017年3月26日对不同类型入学申请者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测试。

  一、普高生综合评价办法

  凡报考我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入学考核基本内容:综合评价总分数(300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总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七项成绩。

  计算办法: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换算分值之和÷(85×7)]×100,其中A计85分, B计70分, C(合格)计60分,D计30分。

  2.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00分)。

  非艺术类专业主要考察考生的仪容仪表、语言表达能力、知识储备、专业技能、特长展示等方面综合评定现场打分。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的换算结果成绩(满分100分)(必须在我省划定的统考(联考)类专科专业课合格分数线以上);戏剧影视表演、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换算公式:

  艺术类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考生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满分]×100

  3.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满分100分)。综合素质评价以生源学校评价结果为准,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审美表现六项成绩。

  计算办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换算分值之和÷(85×6)]×100,其中A计85分, B计70分, C(合格)计60分,D计30分。申请入学的考生,在其高中的综合素质评价中“道德品质”一项必须达到C(含C)以上,否则无入学资格。

  按综合评价总分数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成绩并列时参考统考(联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二、“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办法

  凡报考我校的“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包括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普通高中学生),均应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和职业技能测试。

  综合评价总分数(300分)=文化课考试成绩(200分)+技能测试成绩(100分)。

  1.文化课考试成绩(200分)考试内容包括语文120分,数学40分,英语40分。

  2.“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技能测试成绩(100分):

  非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内容包括自我介绍、对在校期间所学专业的技能展示或对所报考专业的认识。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采用省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的换算结果成绩(满分100分)(必须在我省划定的统考(联考)类专科专业课合格分数线以上);戏剧影视表演、戏曲表演专业采用我校校考专业课成绩。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换算公式:

  艺术类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考生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满分]×100

  第十五条 我校于4月6日前通过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招办,并将预录取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入学申请者于2017年4月14日至18日17∶00前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我校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或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十八条 各专业录取人数由我校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报名情况,学生综合评价结果,各专业办学条件决定。

  第十九条 考生依据考生综合评价考核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总成绩相同,参考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依次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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