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2017-05-10 09:37:00来源:网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尚未开展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学院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2017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手册》及《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

  学院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学苑路167号

  电 话:022-63306330

  传 真:022-63306330

  邮 编:300270

  E-mail :ydlczhaoban@126.com

  网 址:

  http://www.tmucmc.edu.cn

  第二十三条 录取信息发布途径

  由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公布,亦可与我院电话查询。信息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名册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后续管理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本年度本科类招生。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的录取承诺。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我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协商解决。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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