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2017年高考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2017-04-28 12:20:06来源:教育部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配设单独的外语听力播放设备。

  (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

  (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

  (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盲文纸和普通白纸。

  (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第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将残疾人报考办法、途径、针对残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纳入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合理便利的一般程序应包括:

  (一)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扫描件)。

  (二)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受理并审核在本地参加考试的残疾考生提出的正式申请,并牵头组织由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 对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日常学习情况、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告知书》送达残疾考生,由残疾考生或法定监护人确认、签收。《告知书》内容应包含残疾考生申请基本情况、考试机构决定的详细内容以及决定的理由与依据、救济途径等。

  第八条 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可按《告知书》规定的受理时限,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核意见应按相关程序及时送达残疾考生。

  第九条 经申请批准后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总分值/笔试部分总分值”计算。

  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听力考试部分作答无效。其他考生进行外语听力考试期间,外语听力免考的残疾考生不得翻看试卷和作答。听力考试结束后,方可答题。

  第十条 涉及制作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特殊制卷的,原则上由负责制卷的教育考试机构联合当地残联,提前协调特殊教育学校(院)、盲文出版社等机构,选聘遵纪守法,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且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高考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入闱制卷工作。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指定专职的盲文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负责试卷的翻译、校对和制卷工作。盲文试卷制作过程应始终实行双岗或多岗监督。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的包装应有明显区别于其他试卷的标识。

  第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将已确定为其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情况提前通知其所在地教育考试机构。当地相关教育考试机构及考点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专项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的合理便利做好残疾考生的服务、检查、施考工作。考试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所有获得合理便利服务的残疾考生,每科目考试开始时间与最早交卷离场时间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组织专门的学科评卷小组,对无法扫描成电子格式实施网上评卷的残疾考生答卷进行单独评阅,评卷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的高考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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