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考运动训练等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2016-12-23 11:55:48来源:河北教育考试院

  四、录取

  第十八条 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18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

  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在不低于40分的基础上,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综合确定本校专业成绩录取控制线。

  第十九条 招生院校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院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二十条 在达到院校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各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

  第二十一条 招生院校原则上依据本校录取率确定分项目招生计划数,上线考生依据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优先录取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再录取二志愿。

  第二十二条 按本办法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试数据,由招生院校上传至体育单招考试管理系统。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据系统数据完成体育单招考生备案并协助招生院校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办理录取手续前,招生院校必须将《2017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批复文件和正式印发的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按时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查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生若已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五、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招生院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简章、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有关信息可在中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网、招生院校网站公示,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招生院校要公布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考生来电、来信和来访,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院校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分别收取体育单招文化考试和体育专业考试费用。

  第二十八条 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一)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二)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四)擅自在生源充足前提下缩小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 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违反规定,将不合格考生审核通过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 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对招生院校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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