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2016年高考招生简章

2016-05-18 16:43:27来源:网络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6.学生办理退费时要提供原缴费的有关票据。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招生工作始终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学校根据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

  3.文史类和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除考生所在省份有特别规定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即同一省份同一批次考生按投档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按照考生投档分排序并根据考生专业志愿的先后次序依次进行。当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排序依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分相同时,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根据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艺术类和体育类采用专业级差模式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和第二专业之间设级差5分(按专业成绩录取的按专业成绩设级差,按综合分录取的按综合分设级差),第二专业到第六专业为平行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5.福建省的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取得相应专业的合格证,音乐学(南音方向)还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南音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南音专业按校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艺术类按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南音专业按校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各专业类别综合分折算公式如下:

  书法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5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50%。

  美术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音乐、舞蹈类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音乐学(南音方向)的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专业校考成绩×2.5×70%。

  6.江苏的美术类、音乐类和舞蹈类及湖南音乐类和舞蹈类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7.其他省份的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由省级招办组织的统一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学校将在文化考试成绩和艺术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基础上,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综合分投档的,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8.体育类录取原则:考生的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综合分投档的,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以其他方式投档的,按照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9.报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是当年参加普通高考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考生,且考生须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当年录取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的学生到校报到注册时未能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则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个人承担。

  10.闽台合作项目专业、软件工程专业、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只录取有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考生,未填报专业志愿将不予录取。

  11.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12.报考外语类专业和国际汉语教育专业必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应合格以上,没有统一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不作要求。报考外语类本科专业英语单科成绩应达100分以上。

  13.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的预科学生先在南昌工学院进行一年的预科阶段学习,预科学习合格并结业者,我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结合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和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我校进行本科阶段学习。

  14.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文件精神,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要求男生身高4125px(含)以上、女生身高4000px(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7(含)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含)以上,无色盲色弱;轮机工程专业要求身高3875px(含)以上,双眼裸视力4.6(含)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含)以上,无色盲。

  16.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本章程有规定外,均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17.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18.录取照顾政策按生源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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